一、百日咳概述
百日咳是由百日咳鲍特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,为法定报告的乙类传染病。该病病程较长,典型症状可表现为持续 2—3个月的咳嗽,故称为“百日咳”。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,也可经密切接触传播。感染者是主要传染源,对婴幼儿来说,感染百日咳鲍特菌的父母或其他同住人员是主要传染源。各年龄人群均可见百日咳发病,其中无免疫史的婴幼儿发病风险更高。患儿年龄越小,出现并发症和重症的风险越高,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。典型的百日咳病例,可表现为上呼吸道感染症状 1—2 周后,出现阵发性痉挛性咳嗽,并伴有鸡鸣样声音,咳嗽夜间加重,可伴有呕吐。婴儿病例、有免疫史或百日咳病史者,感染后症状多不典型,其中婴儿病例感染后多无典型痉挛性咳嗽,易出现发绀、气促、呼吸暂停,甚至窒息,出现以上相关症状要及时就医排查,以免延误治疗。
百日咳潜伏期为2-21天,平均为7-10天。临床表现阶段分为卡他期、痉咳期、恢复期。其中卡他期为传染性最强的阶段,约持续7-10天,但缺乏特征性症状。如遇到卡他期病人,应详细询问其既往病史与接触史。痉咳期一般持续2-6周,该时期出现鸡鸣样吼声,可出现眼睑浮肿、眼结膜及鼻粘膜出血。百日咳婴幼儿重症常出现于该时期,各医疗单位需额外注意该时期诊疗。
二、百日咳的报告
百日咳的聚集性疫情指在同一托幼机构、月子中心、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有 6 岁及以下人群聚集的重点机构,7 天内报告 3 例及以上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百日咳病例;在同一学校或其他集体单位,7 天内报告 10 例及以上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百日咳病例。若出现百日咳聚集性疫情,需及时电话报告至疾控中心。
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《百日咳诊疗方案(2023年版)》对病例进行诊断,发现百日咳疑似病例、临床诊断病例、确诊病例时,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按照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于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。
三、百日咳的防控
(一)病例搜索。
在涉及聚集性疫情的集体单位、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病例搜索,并评估疫情波及范围。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托幼机构、学校,核查晨午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缺课记录;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其他集体单位,核查员工缺勤、请假记录。病例搜索过程中需填写《百日咳聚集性疫情病例搜索登记表》
(二)密接管理。
百日咳密接病例为与百日咳病例在发病前 1 周至发病后 3 周内,有共同居住、学习、工作、生活等近距离接触者。若是经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病例,其密切接触者判定期限为该病例发病前 1 周至有效抗菌药物治疗 5 天内。密切接触者做好自我健康监测,健康监测期限为最后近距离接触病例之日起 21 天。健康监测期间可正常学习和工作,做好勤洗手、科学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;一旦出现咳嗽、流涕、发热等症状,应及时就诊。对重点密切接触者实施暴露后预防,即在暴露后 21 天内在临床医生指导下接受药物预防。可选用阿奇霉素或罗红霉素等抗生素进行预防用药。
(三)感染控制。
1.强化健康监测。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单位,每日对单位内人员进行健康监测,出现咳嗽、流涕、发热等症状人员及时就医排查。倡导不带病上班、上学。
2.加强通风与消毒。在聚集性疫情处置期间,加强教室、办公室、宿舍、食堂和卫生间等区域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,物品保持干净整洁,及时清理垃圾。做好口罩、洗手液、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。
3.减少人员聚集。集体单位内人员应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与发病学生、教职员工、工作人员等的接触,避免较多人员的集会,可减少或停止学校和单位的集体活动。对于托幼机构、学校,病例所在班级可与其他班级错时上下学;必要时当地疾控部门会同卫生健康、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疫情风险进行评估,决定是否采取停课、放假等措施。
4.加大健康宣教力度。加强有关单位人员的防控知识宣传和健康培训,引导其正确认识疾病,养成科学佩戴口罩、勤洗手、保持咳嗽礼仪等良好卫生习惯,出现持续性咳嗽等症状尽早就医。
(供稿:江油市第五人民医院陈正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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